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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动态 | 湖北省全面推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制

发布日期:2021-05-19 来源:未知

  近日,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全面推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制的通知》,通知中表明,自发文之日起,湖北省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全面实行告知承诺制,具体实施要求,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为深入贯彻“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提高行政审批效能,营造良好的检验检测市场营商环境,激发检验检测市场活力,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工作的意见》(国市监检测〔2019〕206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57号)等要求,现就全面推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许可告知承诺制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统一标准,全面推行。2020年8月,省局印发了《湖北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鄂市监办认检〔2020〕28号),在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推行检验检测机关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制。经对试点运行情况总结评估,结合市场监管总局新修订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省局决定,自发文之日起,本省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全面实行告知承诺制,具体实施要求,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二、自主自愿,自行选择。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程序分为一般程序和告知承诺程序,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制以自愿前提。凡符合市场监管总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要求的检验检测机构申请资质认定,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必须采用一般程序或者告知承诺程序的外,检验检测机构均可自主选择资质认定程序,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和有关机构不得强制指定。

  三、加强宣传,严格监管。各市州局要积极主动做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的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指导申请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按规定的条件和要求,依法作出承诺、严格履行承诺。同时,要按照有关告知承诺后续监管要求,依法加强对有关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对于在资质认定申请中作出虚假承诺、声明或者未按规定履行承诺、声明的,按程序报请资质认定部门依法撤销许可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四、明确责任,接受监督。采取告知承诺程序办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有明确的法定条件和严格的法定要求。各检验检测机构要认真学习资质认定告知承诺程序的相关要求及条件,了解掌握相关法定义务和法律责任,依法落实主体责任,自觉接受和配合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开展的核查和监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书

        2.资质认定部门的告知内容

        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制风险提示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27日

  附件1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书

  本机构就申请审批的资质认定事项,作出下列承诺:

  (一)本机构注册地、检验检测场所均在湖北省行政范围内;

  (二)所填写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

  (三)已经知悉资质认定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四)本机构能够符合资质认定部门告知的条件和技术能力要求,并按照规定接受后续核查;

  (五)本机构能够提交资质认定部门告知的相关材料;

  (六)愿意承担虚假承诺、承诺内容严重不实所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七)所作承诺是本机构的真实意思表示。

  法定代表人签字:

  (申请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一式两份)

   附件2

  资质认定部门的告知内容

  一、审批依据

  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计量认证。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并依法经认定后,方可从事相应活动,认定结果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公布。

  4.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规定: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

  5.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二、申请条件

  申请机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章规定的条件,且近2年内未因检验检测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首次申请机构除外)。

  三、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申请机构应当根据申请类型提交相应材料:

  (一)首次、延续证书申请材料目录

  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

  2.典型检测报告;

  3.法人证照(营业执照或者登记/注册证书;非法人检验检测机构需提供检验检测机构批文、所属法人单位营业执照或者登记/注册证书、法人授权文件和最高管理者的任命文件);

  4. 固定场所文件;

  5. 授权签字人的相关材料;

  6.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书》。

  (二)检验检测场所变更申请材料目录

  1.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

  2. 场所变更后的法人证照(营业执照或者登记/注册证书);

  3. 固定场所文件;

  4.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书》。

  (三)增加检验检测项目申请材料目录

  1.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

  2. 增加检验检测项目领域典型检测报告;

  3. 相关固定场所文件;

  4. 授权签字人的相关材料;

  5.《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书》。

  四、告知承诺的办理程序

  申请机构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应向资质认定部门提交签章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一式二份)及相关申请材料。

  资质认定部门应当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实施审批。

  资质认定部门将在作出准予资质认定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关于技术评审管理的相关规定对申请机构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现场核查。

  五、监督和法律责任

  对于申请机构作出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严重不实的,由资质认定部门依照《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撤销许可决定,并予以公布。被资质认定部门依法撤销许可决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其基于本次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对外出具的相关检验检测报告不具有证明作用,并承担因此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发生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六、诚信管理

  检验检测机构作出虚假承诺、承诺内容严重不实的,由资质认定部门记入其信用档案,该检验检测机构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资质认定方式。
 

  附件3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制风险提示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制是以诚信为前提,以机构自身质量管理及能力水平为基础的一种行政审批模式,对机构的遵纪守法及诚信意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防止机构在申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制过程中因对相关法律法规及程序等不熟悉,导致核查内容与承诺内容严重不实而出现虚假承诺,现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制风险点提示如下:

  一、人员:一是机构从业人员应有明确的劳务(人事)关系,且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二是授权签字人应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

  二、场地:一是应具备检测场所所有权或合法使用权证明文件(租赁合同及岀租方所有权证明);二是环境条件须满足检验检测依据的要求。

  三、设备:一是必须配齐申报项目所要求的所有仪器设备(包括主机所必须的配件等);二是仪器设备的技术指标和功能,必须满足检验检测包括抽样、制备、数据处理与分析的要求。

  四、技术能力:一是申报项目须进行方法验证并提供模拟原始记录及报告;二是现场试验项目不合格比例不得超过10%;三是建议批准的检验检测能力与机构实际申报承诺的项目比,不得低于95%的(含参数名称及依据标准变化的)。

  五、管理体系:一是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应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和本检验检测机构的实际;二是管理体系必须运行三个月以上(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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